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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报特殊工种,工资表里的班组名称不符

ask****669 辽宁-营口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2.21 06:20:41 458人阅读

我想申报特殊工种,工资表里的班组名称不符合特殊工种目录里的,我的班组名称实际包含两个岗位,当时的单位未能体现出我的岗位,但是我的岗位属于特殊工种岗位,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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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1993年前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特殊工种的,且只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企业已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
  单位所报特殊工种名录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55周岁,女需年满45周岁。
  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该退休。

2020-12-21 06:41:41 回复

解答如下, 交通部门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名称表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1疏浚管线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1.操作方法:建设码头,需架设排泥管线,因地面松软,不能使用机械,完全靠人工扛,将管子一节一节地接起来,一条管线四、五米长,管线出口处还要搭3米高的架子,管子由人工扛上去。管线还要经常维修,一年四季不断。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每根管子重1吨多,至少要由8名工人铺上大杠将管子移到位子上,两根管子对接处有24个螺丝,需用18寸的大搬手拧紧。2人力抛石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操作方法:将石头装上船,运到抛石区域,由人工将石块从船上抛入水中。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石块的重量,一般小块重40~50公斤,中块重70~100公斤,大块重100公斤以上。每人每天装石5~6米3,抛石3~4米3。3砌坡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操作方法:在码头修、筑防浪堤和护坡。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由人工将石料抱,背、搬到作业区。有时还要走7~10米长的跳板,石料小则30公斤,大则100多公斤,每人每天要完成3-43米3。4海滩救助打捞船船员和海滩救助打捞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操作方法:打捞沉船及触礁搁浅的船舶。
2.劳动强度:在沉船及触礁的地方,海底,情况复杂,作业条件差。海上气候变化大,船员在颠簸剧烈的船上作业,或下水作业,体力消耗和劳动强度都很大,打捞工作一年四季不断。5公路养路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路面翻修,挖补坑槽,加固、修补缺口等工作中,所用砂砾料的开采加工破碎及清除塌方和沥青的搬运、石层洒料摊铺、打夯都是手工作业。主要分散在农村、边疆或高原地区,长年露天作业,从事公路大、中修和维护,机械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经常在烈日或严寒条件下工作(砂石路面物尘大,沥青路面、熬炼沥青时受沥青烟危害),环境艰苦。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备案时报送的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说明;
1
1.若被合并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后报送的资料:

1.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备注:重组主导方在申请备案时除将上述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外,同时还需将其中的“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报送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权限:
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五、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

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就合并业务涉税事项与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沟通;

4.应由市局备案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5.自作出决定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或《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仅指不予备案的);自收到企业报送的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6.属分局审核的,在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
备注: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合并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相关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税务联系单》形式将情况反馈给重组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重组主导方税务机关抄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及受理被合关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办理完被合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单》形式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给主导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八、回复方式: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发送给重组主导方同时,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发送给合并企业同时,
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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