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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给考勤记录

郭* 辽宁-丹东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2.05 01:40:28 455人阅读

劳动仲裁不给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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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在劳动仲裁胜诉后规定的期限内公司并无给钱意向的时候,可以拿着裁决书去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生效的三个月内),要求公司支付金额。会通知公司在规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否则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公司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等强制措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胜诉后,如果双方未在15天内到,那么裁决书生效。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的,劳动者到基层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公司没有钱,也可以强制执行公司的办公用品、应收账款、办公车辆以及其他可以变现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含义:
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2020-12-05 01:41:28 回复

【法律意见】在劳动仲裁胜诉后规定的期限内公司并无给钱意向的时候,可以拿着裁决书去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生效的三个月内),要求公司支付金额。会通知公司在规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否则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公司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等强制措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劳动仲裁胜诉后,如果双方未在15天内到,那么裁决书生效。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的,劳动者到基层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公司没有钱,也可以强制执行公司的办公用品、应收账款、办公车辆以及其他可以变现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含义: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法律意见】在劳动仲裁胜诉后规定的期限内公司并无给钱意向的时候,可以拿着裁决书去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生效的三个月内),要求公司支付金额。会通知公司在规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否则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公司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等强制措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劳动仲裁胜诉后,如果双方未在15天内到,那么裁决书生效。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的,劳动者到基层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公司没有钱,也可以强制执行公司的办公用品、应收账款、办公车辆以及其他可以变现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含义: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请求看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工资明细和考勤记录是能够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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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21 11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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