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泸州法律咨询 > 泸州工资福利法律咨询 > 江西省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是什么?

江西省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是什么?

肖** 四川-泸州 工资福利咨询 2020.12.03 03:32:48 2339人阅读

江西省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泸州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泸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你好,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2)就业或参军的  (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工亡补助金  (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20-12-03 03:34:48 回复

你好,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三)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你好,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三)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你好,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三)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