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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产假休完,可以申请一年的抚乳假吗?

ask****975 湖北-武汉 工资福利咨询 2020.10.31 19:37:16 344人阅读

多胞胎产假休完,可以申请一年的抚乳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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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5470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  (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某金融企业职员李女士向本报反映:我的孩子是双胞胎早产低体重儿,产假结束时我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但未获批准。我多次到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驳回病假申请,并多次暗示我主动辞职,我没有同意。4月中旬,公司称我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到公司上班,按旷工处理,并记过处分,在全公司公示。但在处分通知作出前,公司并没有与我进行任何沟通、说明或警告。
我想咨询:公司以我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规定为名,不批准我请哺乳假,是否合法?如果公司以旷工为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不服记过处分,应该如何申诉?
劳动法专家陆胤解答,《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单位可以不批准职工的哺乳假。
但是,即便单位最终未批准哺乳假,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对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本案中,虽然李小姐休哺乳假的申请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因此哺乳假并不成立;但是鉴于李小姐请假的事由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合理性。因此,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不批准哺乳假,但是并不能否定李小姐因为客观的家庭原因请事假的权利。因此,公司是不能以“无故旷工”为名处罚李小姐的。
本市的《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假”。不过,实施以来,不少女职工都享受不到,很多妈妈抱怨,一小时连路上来回都不够。2014年1月24日,江苏政府法制网上发布《江苏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将每天的哺乳时间从一小时延长到了两小时。一旦正式实施,对又要哺乳又要工作的妈妈们绝对是好消息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2020-10-31 19:39:11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9778条

您好,可以申请,是否批准由单位决定。

2020-10-31 20:37:10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4732条

你好 ,是否准予哺乳假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哺乳假。看到你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你的咨询,敬请谅解。具体可来电详询,方便沟通和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如果有后续疑问,可以电联我,电话免费的,微信同手机号。

2020-10-31 19:38: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陪产假在劳动法中没有规定,由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各地规定陪产假时间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二、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三、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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