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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务工年资不连续的

王* 广东-汕头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29 18:55:34 419人阅读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务工年资不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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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依然有效。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2020-09-29 18:5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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