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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解答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点规定,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以上规定,供您参考。
2020-09-04 01:40: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