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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条件退货之列。建议打电话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微信同号)或者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2020-08-21 12:22: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