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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口头遗嘱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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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22 · 1946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口头遗嘱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口头遗嘱规定是什么

针对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诠释如下:

首先,只有当遗嘱人生存遇到严重危险状况时,方有权制定口头遗嘱;

其次,口头遗嘱必须经过两个或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署记录;

最后,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危险状况得以解除,遗嘱人便可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另行订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会被判定为无效命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民法典口头约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口头约定的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定有效条件有:当事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法其他有效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口头遗嘱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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