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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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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193人看过
导读: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有的,对于预约合同就是属于双方当事人通过一个合同来约定将来会发生的事实;而对于附期限合同就是属于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从而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吗?

一、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吗?

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也是有的;

预约合同是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我国民法理论上虽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

附期限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例的合同。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谓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预约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两种是属于不同的合同性质,一种是针对于将来发生的事实所进行约定的合同,而对于另一种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所约定期限,所以,一般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约定不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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