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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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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4 · 6573人看过
导读: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有,对于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而对于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的成就是不确定的,而对于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这两种所存在的性质都是完全不一样的。
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有哪些?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附期限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附条件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附期限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

附条件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3、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中止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个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都是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但对于这两种完全是属于不同的法律类型,对于合同的条件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而对于合同的附期限是存在确定,不管是发生什么样的结果,对于期限是一定要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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