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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为什么不建议作为刑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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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556人看过
导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作为形式依据的原因是,用行政确认标准代替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不能只凭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书定罪。
发生车祸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为什么不建议作为刑事依据

一、发生车祸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为什么不建议作为刑事依据?

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确认书,目前用行政确认标准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代替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是法律界公认的司法欠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虽然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不能完全作为刑事依据,但是在定罪量刑时,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才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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