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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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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3075人看过
导读: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的,侵犯到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方面的表现较多,比如飙车、醉酒驾车,从事校车业务或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二、危险驾驶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并不像有些民众理解的那样,危险驾驶罪就仅限于醉驾,在我国,飙车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一般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方面的构成要件,才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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