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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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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679人看过
导读: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护词要写上审判长还有审判员以及其它的公诉人;再者还要写上犯罪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相关的身份信息;以及此案件所存在的所有经过;以及为案件辩护的理由、还有就是辩护的时间。
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

关于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事案件,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本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即使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节,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本案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持有的四发子弹未达到非法持有弹药的犯罪标准。同时,根据该规定,被告人持有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亦不足以入刑,请法庭在量刑时亦以考虑。

三、本案中无任何证据显示有受害人,公诉机关所称的受害人子虚乌有空穴来风。另外,枪支、弹药鉴定亦未依法告知被告人,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核实。

四、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判处较轻刑罚并适用缓刑。

1、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

2、主观恶性不大。枪支是其他犯罪嫌疑人强行存在于被告人处的,持有枪支非被告人主观所愿,并且虽然持有枪支但没有任何非法目的及行为。故其并没有犯罪动机及目的,并无伤害他人、伤害社会的目的。

3、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是本案中的受害人。

4、被告人自愿诚恳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如公诉人所述,被告人如实认罪,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可以减轻其刑罚。此外,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被告人有完整美满的家庭,一直很进取,一直都从事正当职业,非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之徒,未曾有违法犯罪记录。

6、被告人系家中顶梁柱,上有高堂,下有妻女,鉴于其未造成社会危害,主观恶性较小,且已认罪悔罪,亦已受牢狱之苦,恳请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综上,本案被告人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罪,并且持有枪支数量较小,刚达到入刑标准,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因受人陷害及担心报复才获得及持有枪支,持有枪支非其所愿,亦无不法目的,获得枪支后未曾使用;被告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诚恳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刑法有时候应具有慈母般的情怀,宽严相济中从宽有时候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且念于被告人上有七十余岁的母亲,下有十来岁的女儿,系家中顶梁之柱,已认罪悔罪,并已身受牢狱之苦,其愚昧行为已受相应相当的惩罚,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适用较轻刑罚。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持有弹药罪这已经算是违反了法律的行为,但对于当事人想要减轻自己的刑法,也是可以为自己写一份辩护词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只有按规定来进行书写,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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