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夫妻
离婚之后,享有
探视权的一方有权决定是否去探望自己的孩子,然而,对于实际负责
抚养孩子的一方而言,他/她无权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请求。
然而,如果对方出现了以下一些极端情况,导致探视可能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停止对方的探视权,但当这些情况消除后,他们仍需恢复对方的探视权利: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这是出于保护孩子身体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未能按照协议或判决所规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探望,从而给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严重干扰。
3、探望权人将孩子带往色情场所,或者让孩子接触到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书籍等。
4、探望权人自身道德沦丧,存在通奸、姘居、卖淫、
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这些都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孩子施加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孩子的行为。
6、探望权人教唆、威胁、诱导孩子做出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8、其他任何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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