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有: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规定: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可认定为共同财产;2、共同财产在......
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根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且前述依据规定,离婚时,除另有约定外,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蒋娟律师:女,汉族,法学本科学历。2006年毕业于中华女子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2009年至2013年在北京执业,2013年回到衡阳执业,现就职于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执业以来,一直从事各类诉讼、仲裁业务,对于婚姻继承、知识产权、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政府采购投诉、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熟练应对民商事、行政法律纠纷,为单位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工作同时,能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技能,法律功底扎实,办案严谨认真。 先后担任衡阳县粮食和商务局、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衡阳县灵瑞寺粮站、衡阳县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和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公益服务,承办多起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022年5月荣获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衡阳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成员、2023年衡阳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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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具体可采取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作价补偿等方式。实物分割要求保持财产原状和用途,按比例分配;价金分割则通过出售或拍卖共有物品,按价款分配;作价补偿则是一方获得财物,按价值给予另一方补偿。这些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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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转账的性质需视情况而定。若涉及共有财产,丈夫有权处置,不构成违法。但如丈夫擅自转移妻子个人财产,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触犯盗窃罪。因此,丈夫在转账时应明确财产归属,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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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的法律属性需视情况而定。若婚前一方以个人资产购置并取得产权证书,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但如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用于共同生活,则可能视为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通常也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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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时的共有房产,首先要按约定分割。若无约定,则按房产证上的产权比例分配。房产证未注明比例时,双方应协商决定分配方案。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