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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上缝三针司法鉴定

头上缝三针司法鉴定
轻伤是已经触犯《刑法》的伤了,很多人发生纠纷之后就喜欢用武力来解决,其实这种方法只会产生更大的纠纷,甚至还会入狱,头上缝了四针是轻伤吗,律图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头上缝了四针是轻伤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轻伤都是要法医鉴定的,出具鉴定书
2024-03-05 04:32:11 已帮助28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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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多少针构成轻伤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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