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死刑,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至202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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