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有三种,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划分为基本当事人和关系人两类,基本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即保险人,其中被保险人一般是不能变更的,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由于担保单位流动性等特殊性,可能出现被保险人变更的情况。保险人的变更主要是在出现保险人破产整整顿被责令停业,被撤销经营保险业休克等情况时,通过将保险人持有的保险合同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来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法第87条对此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这是一种法定的变更,因此无需经有合同相对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