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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包工头系没有承包资质公司或者自然人,农民工可以找包工头上面的分包企业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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