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普通合伙人可以选择采用劳务形式作为出资方式之一。
所谓合伙人出资,即是指各合伙人为了推动合伙企业发展和运营所需,对合伙企业进行战略性投资的行为。
这种投资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是其运作的必要支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进行的此类出资,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资产,亦或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都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认可。
此外,如果普通合伙人决定以劳务形式出资,那么其价值评估方法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并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