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各位股东均必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时间和数额要求,这既是股东们重要的法律义务,也是他们在公司治理中应尽到的责任。
假如任何一位股东未能依照约定协议按时、足额地向公司缴付出资,除了需向公司全额缴付之外,还须对已如约完成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时且足额地缴付出资,是股东间的合约义务,若有任何一方违反了此项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向公司缴付出资,便构成了违约行为。
这种违约行为不仅会对公司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对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构成违约,因此,违约的股东必须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