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方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感到并不理想,我们非常理解并支持您寻求重新进行检验与鉴定的机会。
在此情况下,敬请在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时间内,由您本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同时,为了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还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原办案单位也将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