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如若存在着夫妻共有的债务,则这部分债务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当夫妇决定结束这段婚姻之时,夫妻共有的债务必须得到公平且合理的处理。
即便是在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或者财产已被各自分割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也应该通过协商来解决债务问题;
倘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只能由法院进行裁决。
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在明知或未知情况下追加以共同意志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造成的债务,这些均归纳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