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理之前或者在相关诉讼正在进行期间,若继承人对自己曾经做出的放弃继承的决定产生了动摇并想要改变主意,他们需要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阐述更改主意的具体原因和理由,而后,法院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情况来判断是否予以认可。
倘若其他继承人全体都同意申请人变更其原先的放弃继承声明,那么该申请人的改变仍然是有效的,人民法院会对其登记更改。
同时,需注意的是,任何继承人若欲放弃继承,他/她必须在遗产处理开始之前,通过书面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意愿,从而完成其放弃继承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反悔的办法:若放弃的意思表示尚未到达其他继承人,或已经到达,但其他继承人全体均表示许可反悔等情形,可以进行反悔。但若已经到达其他继承人,且存在不同意反悔的,则无法反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