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的确立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协商定价法,即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双方的意志和自由意愿,协商确定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
2. 出资法,根据该方法,可以根据公司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时所处行业的实际出资额来确定股权的价值;
3. 净资产法,依据此种方法,可以根据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经过权威机构审计的净资产数值或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溢价后的结果来确定股权的价格;
4. 评估价法,根据公司资产经过专业评估后得出的资产价格作为参考,以此为基础来确定股权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