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若持卡人因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透支限额或期限之外超出了规定范围,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偿还欠款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同时,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均可认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范畴:
(1)明知自身已无还款能力,却仍大量透支以至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款项,以致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藏匿、变更联络方式以逃避银行追讨;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规避债务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