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其缺乏必要的认知理解和判断力,应被判定为无效;
而依据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若行为人与相对人在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缔结时,是基于虚伪的意思表示进行协商达成,此等协议亦应被视为无效合同;
再者,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若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此类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未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该协议仍可被认定为有效。
最后,若股权转让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还明确指出,若行为人和相对人在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缔结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且其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此类协议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