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数量,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限制。
换言之,立遗嘱人若有意愿,便可订立多达数百乃至上千份遗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遗嘱均会产生效力,当遗嘱内容存在冲突时,则以日期靠后的遗嘱作为主要执行依据;
倘若存在经过公证的遗嘱,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所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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