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内,公司可选择加入合伙企业。
具体而言,有限公司可以与其他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为有限合伙企业;
然而,若想成为普通合伙企业,情形将会有所不同。
在此过程中,为了使普通合伙企业得以设立,必须存在至少一名对公司负有无限制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当公司已有普通合伙人时,该有限公司可选择参与合作,从而成为普通合同企业的成员。
然而,如果仅有有限公司存在,那么由于它们无法对外承担无限制责任,因此无法单独组成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