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举了双方并非真正离婚的典型特征:
首先,(1)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真切的离婚意愿,这与协议离婚所要求的实质性条件相悖;
其次,(2)双方当事人可能将离婚作为实现某种共有的或者自身的利益的工具。
离婚,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依照协议或通过法律程序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从而终止彼此在婚姻期间享受的权利以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