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关当事人对于其机动车驾驶证所遭受之扣分之情况,期望采取行政复议途径进行申诉时,通常需要在自相关情况发生后六十个自然日内提出正式申请。
与此同时,法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在收到申诉申请当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复议事项的处理,然而,倘若遇有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重大等特殊情形,经过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具体批准,可适度地将审核期限予以适当延展,但无论如何,这一延长进程的最长时限均不得超出三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