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定有履行法定义务之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裁决书中所规定的事项,并在同时具备下列四种情况时,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视为失信人:
即故意拒不履行已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裁定文书所规定之责任;
通过伪造相关证据材料、使用暴力手段、制造恐吓气氛等方式来阻挠、抵制执行工作的进行;
通过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参与虚假仲裁或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工作的追责;
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规定;
以及无正当理由却故意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