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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从什么时候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从什么时候计算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
2024-05-13 18:25:28 已帮助25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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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从什么时候计算
1.应以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点进行计算,也就是说,自两年期满之日的翌日起,方可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
2.即便是在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虽然未能即时做出减刑决定并在未来数天乃至数月后方才正式公布,但仍需自缓期执行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而非从减刑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3.此外,死缓两年这一期间具有其独特性,其性质及意义均有别于普通刑期,因此不可将其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相混淆。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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