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规明文规定,若婚姻财产分配协议特定条款指标达到法律规定的生效门槛,便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强调,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在结婚前已有的私人财产,男女双方均有权自主决定将其划分为全部由自己拥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拥有、部分共同所有三种情况之一。
然而,这些决策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只要协议内容遵循法律规定,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得到了双方签署,即可接受法律的认可并产生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