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到过刑事判决并予以缓期执行的人士实则无法担任律师一职。
根据相关权威法规的明确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不得报名参与国家级司法考试,即使已办理了相应的报名手续,其报名资格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1、由于故意犯罪而曾遭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经由国家公权力机构正式开除公职的;
3、曾因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而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4、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严格规定,曾在两年内被禁止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且禁考期限尚未届满的;
或者是被永久性地禁止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