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继承”这一法律概念,我们可以这样进行理解:
当继承权生效后,遗产尚未正式分配之际,如果受遗赠人在遗产分配前明确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意愿,并且在遗产实际分割之前不幸离世的话,那么他所享有的接受遗赠的权利将自动转移至他的合法继承人手中。
而“转继承”的具体实施条件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遗产正式分配之前;
其次,继承人也需要在这个过程中陆续离世;
最后,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人之间。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条件需要满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