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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成立有哪些

自首的成立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5-13 10:25:10 已帮助28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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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成立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自首需满足以下构成条件:
首先,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当事人应主动向司法机构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所犯下的罪行。
其次,如果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也可视为自首行为。
在此过程中,必须保证叙述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凡在犯罪行为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身所犯罪行者,均属于自首行为。
对于此类自首者,司法机关将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者,甚至可能予以免除处罚。
同样地,对于虽然没有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但仍能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若因如实交代罪行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可进一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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