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所能实施的最长拘留期限设定为37日。
在这37天内,公安机关必须作出最终决定,即该案件究竟是应当报请检察机关的批捕部门进行逮捕处理,抑或是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
若公安机关选择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请求,那么检察机关将拥有7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若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则会出具相应的逮捕决定书,随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
反之,若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须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因此,在刑事拘留满37日后,公安机关是否会释放当事人,关键在于检察机关是否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这一决定的作出,主要依据的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拘留的37天内,被拘留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段时间被称为“黄金37天”,在此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几率相对较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