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变子女的监护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严格条件:
首先,原来的监护人必须身患不可治愈的或者严重残疾的疾病,从而无法继续照顾和看护子女;
其次,原来的监护人必须没有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或者对子女施加了虐待行为,甚至与其共同生活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第三个条件是,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他们的经济实力和实际能力;
最后,还需要有其他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个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