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历经五年之后,在婚姻关系中未实际承担孩子监护和养育职责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协议或者法律诉讼途径来争取重新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若父母双方能够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形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同时确保孩子的权益不受侵犯及健康成长环境得以保障,那么这两位父母便可以根据该协议内容来调整抚养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然而,若是双方无法协商出满意结果,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他/她能提供足够的事实证据证明孩子的主要照料者由于伤病而丧失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那么法院将对此类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给予充分考虑并作出公正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