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之后对方欠款迟迟未偿还的情况,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解决途径:
首先是协商,其次是调解,此外还包括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启动诉讼程序等方式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当出借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务必提交与借款相关的书面记录,如清晰无误的借据、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足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的当事人,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