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方案均持有异议,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的,但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首要步骤便是开展调解的动员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以修复婚姻关系作为核心目标展开调解工作,若调解取得了显著成果且达成了共识,将制定调解协议书;
然而,若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失败,则须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公正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