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乃是指在我国药品领域中,生产商及销售商违反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且这些药品已经达到足以对人类身体健康产生威胁的程度。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而其主观心理状态则是蓄意为之。
至于其客观方面,生产商需要违反国家药品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生产假药的行为,并已达到足以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伤害的地步。
最后,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由国家法律所规范与监管的药品生产与流通制度。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