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报税的相关事宜:
1.无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面,原则上应遵守同样的法律规范,即均需在其实际经营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的依法缴纳税款;
2.对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而言,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需要单独进行;
相较之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则按照汇总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固定业户有义务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当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并不位于同一县或城市时,它们务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而在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指派的财政、税务机关的合法审批后,也可根据需求选择由总机构对所辖机构进行统一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上级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居民企业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那么该企业必须将所有营业机构的所得进行汇总计算,并依法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