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一严重法律问题,在进行量刑时,我们应该全面地评估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潜在危害,关注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人身危险性以及是否真诚地悔罪并表示不再犯此类错误的态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宣告缓刑:
首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其次,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再次,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最后,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然而,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会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加重处罚力度: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危路段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被认定为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