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恶意透支的定义概念,按照相关的法律历程诠释来看,恶意透支与1万元以上的额度挂钩,意味着持卡人利用这种行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款后,仍然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截止日期未能及时偿还欠款,达到了整整三个月之久。
若以此作为依据,那么我们就可以将此现象归类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明确规定的“恶意透支”范畴之内。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恶意透支额度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将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处罚,同时还要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而对于恶意透支金额在10万元到100万元这一区间的人士,则会面临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重惩罚,另外还需要支付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