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规条文,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
如涉及刑事诉讼,则拘留在刑法框架内最长不得超过37日。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者进行执法后若判断其罪责严重,有必要以逮捕收押方式持续调查,那么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邀请具有司法权力的人民检察机构进行审慎的审查与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审查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自然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在综合以上各因素之后,人民检察机构应于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文书的第七个自然日后予以批准逮捕或者否决。
如果被否决,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人民检察机构的反馈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同时务必将释放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机构汇报。
如果仍需继续进行侦查,且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条件时,应当依程序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