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手段通常以秘密窃取为主,通过此类方式将他人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从原持有者手中非法转移至自身或第三方,从而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至于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人往往带有强烈的非法占有意图,他们通过违反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利用信用卡展开欺诈活动,以达到欺骗受害者获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的信用卡运用,现实状况大多表现为行为人采用伪造、废置信用卡或冒充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手法进行诈骗活动。
鉴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特殊类型诈骗罪中的一个分支,故行为人选择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相应的诈骗活动时,便应当遵循后法(即特别法)优先于前法(即一般法)的原则,依据本罪行规定来定性量刑。
因此,简单地说,信用卡诈骗罪便是行为人借助信用卡所代表的信誉价值,实施欺诈活动的一类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