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正当竞争,乃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方,采用违背公平、诚信原则等公认商业伦理的方式来获取交易机会,或恶意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以期造成对消费者及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干扰甚至混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多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
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以及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其他市场主体往往会因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例如经济利益损失、企业声誉受损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