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相关条款,作为以公司形式存在的评估机构,需确保具备至少八位注册评估师以及两位以上股东,并且,在此之中,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应具备在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达三年以上的经验且在过去三年里无受到过禁止执业处罚的评估师身份。
针对只由两位合伙或股东组成的评估机构,这两个人均须具有在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且同样在过去三年中没有受到过禁止执业处罚的评估师资格。
此外,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任何想要设立评估机构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同时,评估机构也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之内,向相关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则会在收到备案信息后,尽快地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